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鄂0106执9742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8年8月17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武汉市武昌区,
被执行人:河南和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西三环路283号国家大学科技园10号楼16层86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河南鼎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西三环路283号国家大学科技园10号楼16层84号。
法定代表人:向彬,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河南七合辰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街6号楼4层90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男,1974年3月19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武汉市武昌区,
被执行人:***,男,1966年8月29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武汉市东西湖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河南和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河南鼎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河南七合辰商贸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向河南和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河南鼎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河南七合辰商贸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河南和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河南鼎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河南七合辰商贸有限公司、***、***向**支付借款本金1000000元、利息927200元、逾期利息26580.82元另承担执行费21672元。但河南和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河南鼎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河南七合辰商贸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第二百五十条、第二百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河南和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河南鼎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河南七合辰商贸有限公司、***、***的财产,限额1975452.82元。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刘齐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