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宁陵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1423民初2696号之二
原告:商丘中天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宁陵县阳驿乡后**,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423569814930A。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被告:湖北省工业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雄楚大街4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0001776002711。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第三人:河南鼎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高新技术开发区西三环路283号10号楼16层8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MA3X54NX7C。
法定代表人:***,职务: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商丘中天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北省工业建筑集团有限公司、第三人河南鼎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依原告的申请,本院作出(2022)豫1423民初2696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告湖北省工业建筑集团有限公司、第三人河南鼎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3500000元的财产或者查封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湖北省工业建筑集团有限公司、第三人河南鼎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告湖北省工业建筑集团有限公司、第三人河南鼎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3500000元的财产或者同等价值的财产的冻结、查封。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