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宁陵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1423民初2696号
原告:商丘中天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宁陵县阳驿乡后**,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423569814930A。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世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北省工业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雄楚大街4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0001776002711。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第三人:河南鼎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高新技术开发区西三环路283号10号楼16层8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MA3X54NX7C。
法定代表人:***,职务: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商丘中天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北省工业建筑集团有限公司、第三人河南鼎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冻结被告湖北省工业建筑集团有限公司、第三人河南鼎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3500000元的财产或者查封同等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五十七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告湖北省工业建筑集团有限公司、第三人河南鼎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3500000元的财产或者查封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