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0106民初11683号
申请人:**,男,1968年8月17日出生,汉族,住所武汉市武昌区,
被申请人:河南和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河南省郑州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西三环路283号国家大学科技园10号楼16层86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河南鼎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河南省郑州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西三环路283号国家大学科技园10号楼16层84号。
法定代表人:向彬,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男,1974年3月19日出生,汉族,住所武汉市武昌区,
被申请人:河南七合辰商贸有限公司,住所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街6号楼4层90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河南和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河南鼎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河南七合辰商贸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于2022年8月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扣押、冻结河南和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河南鼎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河南七合辰商贸有限公司价值4,800,000元的财产。**以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省分公司洪山支公司出具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保险单(保险单号:6313132181820220000796)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五十六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河南和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河南鼎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河南七合辰商贸有限公司价值4,800,000元的财产。查封、扣押、冻结的期限:银行存款一年;动产两年;不动产、其他财产权三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保全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审 判 员 王**睿
二〇二二年八月一日
法官助理 张 鑫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