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仁诚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河南某某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豫1002民初712号 原告:***,男,1970年4月2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滑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扬善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扬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许昌市东城区建安大道健发御园8号楼2**801室。 法定代表人:***。 第三人:中铁七局集团郑州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陇海中路8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系公司员工。 原告***与被告河南**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中铁七局集团郑州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11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3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