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豫1002民初712号
原告:***,男,1970年4月2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滑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扬善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扬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许昌市东城区建安大道健发御园8号楼2**801室。
法定代表人:***。
第三人:中铁七局集团郑州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陇海中路8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系公司员工。
原告***与被告河南**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中铁七局集团郑州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11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3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