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保定市竞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602民初1471号
原告:北京雷石云科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住北京市顺义区赵全营镇兆丰产业基地园盈路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2357925102E。
法定代表人:陈红,该公司执行事务合伙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树冰,北京市京师(聊城)律师事务所。
被告:河北省保定市第三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住保定市阳光北大街77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600108166117B。
法定代表人:李明文,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保定市瑞祥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保定市七一中路120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6008081608757。
法定代表人:张宇伟,该公司经理。
原告北京雷石云科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与被告河北省保定市第三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保定市瑞祥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24日立案。原告北京雷石云科投资管理中心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北京雷石云科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马长江
二〇二〇年六月四日
书记员 苑晶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