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402财保78号
申请人:邯郸市正罡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邯郸市邯山区农林路421号绿水湾公寓1-1-701号。
法定代表人:郭慧玲,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闫玉龙,河北方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保定市瑞祥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竞秀区七一中路1206号。
法定代表人:张宇伟,该公司经理。
申请人邯郸市正罡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6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法院依法冻结被申请人保定市瑞祥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开户行:保定银行双彩支行,开户账户:6060********)存款226300元。申请人邯郸市正罡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以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进行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邯郸市正罡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保定市瑞祥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226300元(开户行:保定银行双彩支行,开户账户:6060********)。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苗青长
二〇二一年七月六日
书记员 张惠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