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冀0606民初2829号
原告:保定市稻香村食品工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保定市长城北大街618号。
法定代表人:国文华,董事长。
被告:保定市瑞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保定市长城北大街888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告:保定市瑞祥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保定市竞秀区七一中路1206号。
法定代表人:***伟,总经理。
原告保定市稻香村食品工业有限公司与被告保定市瑞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保定市瑞祥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物权保护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27日立案。原告保定市稻香村食品工业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保定市稻香村食品工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计40.0元,由原告保定市稻香村食品工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寿志敏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代建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