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卓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李青嶺、河南卓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方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1322民初2799号
原告:李青嶺,男,汉族,1985年11月11日生,住河南省方城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成杰,方城县恒信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被告:河南卓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098188389B。
住所地:安阳县住建局院内(市紫薇大道中段286-3号)。
法定代表人:吴**岚,任总经理职务。
原告李青嶺与被告河南卓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为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19日立案后,原告李青嶺于2022年5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双方已达成还款协议协商解决,原告李青嶺自愿撤回对被告河南卓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系其自愿,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青嶺撤回对被告河南卓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4900元,由原告李青嶺负担。
审判员  谷万常
二〇二二年五月三十日
书记员  周若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