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温宿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新2922执异16号
异议人(被申请执行人):河南卓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安阳市住建局院内(市紫薇大道中段286-3号)。
法定代表人:吴**岚,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顾富元,男,1955年3月14日出生,该公司总工程师,住河南省安阳市卧龙区。
申请执行人:阿克***达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市英阿瓦提路2号华伟楼行政楼一楼(怡和丽园院内)。
法定代表人:张成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翠芬,新疆名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执行人:河南卓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温宿县分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温宿县柯柯牙绿化新村三组054号。
法定代表人:李谈博,该公司经理。
被申请执行人:阿克苏坤奥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温宿县乐美嘉苑开源2-210室。
法定代表人:尹延杰,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申请执行人:程晓青,女,1992年1月23日出生,无固定职业,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阿克***达建材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河南卓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温宿县分公司、河南卓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阿克苏坤奥置业有限责任公司、程晓青凭样品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河南卓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7月18日对温宿县人民法院冻结其对公账户的行为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案件审查过程中,异议人河南卓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7月28日申请撤回执行异议申请,现该案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异议人河南卓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执行异议申请,系对其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异议人河南卓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执行异议申请。
审 判 长 李美玲
审 判 员 张启焕
人民陪审员 樊红梅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杨京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