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卓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宝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421民初1998号
原告:***,女,1965年1月2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宝丰县。
原告:***,女,1985年9月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宝丰县。
原告:陈东磊,男,1986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宝丰县。
原告:陈法,男,1936年4月1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宝丰县。
原告:**,女,1939年4月1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宝丰县。
原告***、***、陈东磊、陈法、**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自新,河南天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宝丰县人民医院,住所地河南省宝丰县城关镇东大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410421416945462U。
法定代表人:郭首学,该院院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改丽,女,1972年4月9日出生,汉族,该院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军涛,河南碧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顶山中心支公司,住,住所地河南省平顶山市湛河区南环路西段路北彩虹小区**楼**西侧三间楼西侧五间,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40075229331XR。
主要负责人:陈海洋,该支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志玉,河南应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郑贯军,男,1974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平顶山市石龙区。
被告:丁江伟,男,1978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西平县。
被告:河南卓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安阳县住建局院内(市紫薇大道中段**)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098188389B。
法定代表人:吴**岚,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改平,河南九层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陈东磊、陈法、**与被告宝丰县人民医院、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顶山中心支公司、郑贯军、丁江伟、河南卓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2021年12月20日,原告***、***、陈东磊、陈法、**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书,请求撤回本案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陈东磊、陈法、**的上述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陈东磊、陈法、**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陈东磊、陈法、**负担。
审 判 长  高建彬
审 判 员  李要娟
人民陪审员  宦长河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余汝洋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