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卓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平顶山市亿龙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河南卓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豫0411民初1139号
原告:平顶山市亿龙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牛俊轻,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丽萍,河南炳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卓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吴**岚,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鹏阁,河南武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生志,河南武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超峰,男,1982年7月31日出生,汉族,
被告:***,男,1971年9月12日出生,汉族,
第三人:付洪德,男,1970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
原告平顶山市亿龙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亿龙租赁公司)与被告河南卓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卓阳建筑公司)、刘超峰、***、第三人付洪德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亿龙租赁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丽萍,卓阳建筑公司法定代表人吴**岚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鹏阁、胡生志到庭参加诉讼;刘超峰、***经法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亿龙租赁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依法解除亿龙租赁公司与卓阳建筑公司、刘超峰签订的《建筑施工物资租赁合同》;2.判令卓阳建筑公司、刘超峰支付从2019年9月10日至2021年3月10日期间的租赁费251614.78元及逾期付款损失75484.43元;按照合同约定标准支付从2021年3月11日至租赁物返还为止期间的租赁费及30%的逾期付款损失;3、判令卓阳建筑公司、刘超峰返还租赁物资:钢管12123.3米,扣件5030个,丝杠1561个,10接头100个,15接头300个,20接头100个。如不能返还,按照钢管15元/米,扣件6元/个,丝杠15元/根,接头8元/个,共计239444.5元,对不能返还的租赁物进行赔偿;4、判令卓阳建筑公司、刘超峰支付律师代理费23000元;5、判令***对上述诉讼请求二、三、四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6、本案的诉讼费及产生的其他一切费用由卓阳建筑公司、刘超峰、***承担。事实与理由:2019年9月9日,亿龙租赁公司与卓阳建筑公司、刘超峰签订了一份《建筑施工物资租赁合同》,由卓阳建筑公司、刘超峰使用亿龙租赁公司的钢管、扣件等建筑物资用于承包施工的建筑工地。刘超峰作为实际施工人之一在承租方一栏签字,并加盖卓阳建筑公司印章。签订的租赁合同对各方的权利、义务进行了明确约定,合同第6条约定:租金每月结清一次,承租方应于每月底前向出租方付清当月租金,如逾期不能支付,承租方应按应付租金的日1%向出租方赔偿出租方由于解除合同造成的全部损失(含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即可得利益的损失)。为保障合同履行,该合同由实际施工人之一***作为担保人在担保方处签字。根据合同第11条约定:担保方为承租方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合同第12条约定:本合同发生纠纷引起诉讼,由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管辖。合同签订后,卓阳建筑公司、刘超峰使用亿龙租赁公司的物资用于工程施工,但并没有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租金。卓阳建筑公司、刘超峰、***的行为已严重违约,依照法律规定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支持亿龙建筑公司的诉请。
卓阳建筑公司辩称,一、卓阳建筑公司不应是本案的被告,因为我公司并未与亿龙租赁公司签订任何租赁合同。案涉工程我公司于2019年7月已经分包给刘超峰、付洪德。该工程的实际施工人为刘超峰、付洪德。亿龙租赁公司所诉建筑材料也为两个实际施工人实际使用和承租,与我公司无关。二、根据亿龙租赁公司起诉书事实与理由部分,承认刘超峰为实际施工人,由此可知该工程是由刘超峰等人进行实际施工,与我公司无关。三、我公司并没有在与亿龙租赁公司签订租赁合同上盖有任何公司印章。
刘超峰、***未到庭,无答辩。
付洪德述称,实际施工人是刘超峰,施工合同虽是付洪德和刘超峰与卓阳建筑公司签订。但付洪德是中间人,与刘超峰约定可以提5个点的介绍费。但是工程是刘超峰实际施工的,且本案工程我就没有提到点。所以付洪德不应当承担责任。虽然卓阳建筑公司将工程款给我了,但是我给了刘超峰。工人工资也是经刘超峰同意由我直接付给工人。刘超峰没有通过我支付过租赁费。我听刘超峰的指示支付工程款。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质证。亿龙租赁公司提交以下证据:证据1.《建筑施工物资租赁合同》,拟证明2019年9月9日,亿龙租赁公司与卓阳建筑公司、刘超峰签订了一份《建筑施工物资租赁合同》,由卓阳建筑公司、刘超峰使用亿龙租赁公司的钢管、扣件等建筑物资用于承包施工的建筑工地。刘超峰作为实际施工人之一在承租方一栏签字,并加盖卓阳建筑公司印章。签订的租赁合同对各方的权力、义务进行了明确约定,合同第6条约定:租金每月结清一次,承租方应于每月底前向出租方付清当月租金,如逾期不能支付,承租方应按应付租金的日1%向出租方支付违约金。且出租方有权解除合同,收回全部出租物资,并由承租方赔偿出租方由于解除合同造成的全部损失(含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即可得利益的损失)。为保障合同履行,该合同由实际施工人之一的***作为担保人在担保方处签字。根据合同第11条约定;担保方为承租方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合同签订后卓阳建筑公司、刘超峰使用亿龙租赁公司的物资用于工程施工,但卓阳建筑公司、刘超峰并没有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租金,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证据2.建筑设备物资周转材料合同发货单15张,拟证明合同签订后,亿龙租赁公司累计向卓阳建筑公司、刘超峰提供租赁物资及物资的发货时间。证据3.建筑设备物资周转材料合同收货单10张,拟证明卓阳建筑公司、刘超峰先后将上述租赁物资予以归还及上述物资的归还时间。证据4.租赁费结算清单一份,拟证明2019年9月10日至2020年1月20日,租赁物资、费用发生变动情况,共发生租赁费91078.48元。该清单由***在清单上签字确认。证据5.租金计算清单一份,拟证明2019年9月10日至2021年3月10日,租赁物资、费用发生变动情况,共发生租赁费251614.78元;未返还租赁物资:钢管12123.3米,扣件5030个,丝杠1561个,10接头100个,15接头300个,20接头100个。证据6.委托合同、发票,拟证明亿龙租赁公司为该纠纷支付法律服务费即律师费23000元,根据《建筑施工物资租赁合同》第14条约定,应由卓阳建筑公司、刘超峰支付该费用。证据7.微信聊天记录,拟证明亿龙租赁公司起诉后,牛俊轻向吴**岚反映涉案费用一事,吴x称目前***不干了,刘超峰还在项目部,建议牛俊轻与刘超锋带着资料原件一起去找项目部经理郑x。***、刘超峰二人身份确为卓阳建筑公司张八桥项目部实际施工人。
卓阳建筑公司提交以下证据:证据1.《工程分包施工合同》一份,拟证明卓阳建筑公司于2019年7月份将案涉工程分包给付洪德和刘超峰,该工程的实际施工人为付洪德与刘超峰,承包方为包工包料,所以根据承包方可知卓阳建筑公司不需要与任何设备方、材料方签订相关协议,本案亿龙租赁公司的诉求应当由实际施工人付洪德和刘超峰承担。
刘超峰、***、付洪德未提交证据。
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亿龙租赁公司提供2019年9月9日《建筑施工物资租赁合同》一份,合同首部承租方、出租方处为空白,担保方处有刘超峰、***签字。双方约定,承租方使用亿龙租赁公司的钢管、扣件、丝杠等建筑物资用于承包施工的建筑工地,其中钢管日租金为0.016元/米(丢失赔偿标准每米15元),扣件日租金为0.013元/个(丢失赔偿标准每个6元),丝杠日租金为0.03元/根(丢失赔偿标准每根15元),钢管接头日租金为0.03元/个(丢失赔偿标准每个8元)。合同第6条约定:租金每月结清一次,承租方应于每月底前向出租方付清当月租金。如逾期不能支付,承租方应按应付租金的日1%向出租方支付违约金,且出租方有权解除合同,收回全部出租物资,并由承租方赔偿出租方由于解除合同造成的全部损失(含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即可得利益的损失)。租赁期间自2019年9月9日始。承租方委托提货人员:187××××7169李x。担保方为承租方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本合同发生纠纷引起诉讼所产生的律师费、保全费、诉讼费、公证费、鉴定费及其他实际支出的费用均由承租方承担。该合同尾部出租方处有亿龙租赁公司盖章、牛俊轻签字,承租方处加盖字样为“河南卓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x项目”印章、并刘超峰签字,担保方处加盖字样为“河南卓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x建设项目”盖章、并***签字。
合同签订后,亿龙租赁公司依约提供了租赁物钢管、扣件、丝杠等物资。庭审中,亿龙租赁公司提交了自2019年9月10日至2020年9月7日的发货单、收货单若干张,上述单据承租方经办人处分别有刘超峰、***、李x等人签字。亿龙租赁公司《租金计算清单》显示:卓阳建筑公司尚欠亿龙租赁公司2019年9月10日至2021年3月10日期间的租赁费251614.78元。在租物资为:钢管12123.3米,扣件5030个,丝杠1561个,10接头100根,15接头300根,20接头100根。
2019年7月23日,卓阳建筑公司与刘超峰、付洪德签订《工程分包施工合同》显示,发包(总包)方:卓阳建筑公司。承包(施工)方:刘超峰、付洪德。工程项目:宝丰县x商住楼;承包方式:包工包料;承包范围:依据招标文件约定完成业主单位出具的图纸完成建筑工程(基础、主体、屋面、内外墙装饰)和水电安装工程;完成全部所用材料和设备的检验试验及施工资料收集整理。”甲方处有卓阳建筑公司盖章,乙方处有刘超峰、付洪德签字。
亿龙租赁公司提供与河南炳东律师师事务所签订委托合同一份,及律师代理费发票23000元的票据。
本院认为,本案系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刘超峰以卓阳建筑公司的名义与亿龙租赁公司签订建筑设备租赁合同并加盖“河南卓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宝丰县xx建设项目”字样印章。卓阳建筑公司现认可涉案工程由其承建,并认可其将工程分包给没有施工资质个人付洪德、刘超峰。尽管卓阳建筑公司对本案租赁合同不予认可,但涉案工程系以卓阳建筑公司的名义对外进行施工,卓阳建筑公司应当知道项目部印章在实际施工人承建工程期间对外使用,但并未反对。为此,实际施工人刘超峰以项目部的名义对外签订、履行租赁合同的行为已客观上形成了具有代理权的表象,合同相对方亿龙租赁公司有理由相信合同签订人具有代理权。卓阳建筑公司并未提供证据证明出租方存在主观恶意或重大过失,在正常的交易秩序下,出租人亿龙租赁公司已尽到了基本的审查注意义务,承租方处虽只盖有项目部章,但可以认定亿龙租赁公司与卓阳建筑公司存在租赁合同关系,本院对此予以确认。双方均应按合同约定履行各自义务。亿龙租赁公司提供了卓阳建筑公司认可的实际施工人刘超峰的签字的发货单、出库单,虽然卓阳建筑公司表示不认可,但未提供证据否认这些签字的真实性。亿龙租赁公司提供的证据能够互相印证亿龙租赁公司交付租赁物的事实。亿龙租赁公司依据建筑设备物资周转材料合同发货单、收货单制作的租金计算清单显示2019年9月10日至2021年3月10日欠付租金251614.78元,本院对此予以确认。卓阳建筑公司未能按照《建筑施工物资租赁合同》约定期限向亿龙租赁公司支付租赁费,根据合同约定,亿龙租赁公司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卓阳建筑公司支付未付租赁费及赔偿损失。本院予以支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超过造成损失的百分之三十的,一般可以认定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向亿龙租赁公司与刘超峰在《建筑施工物资租赁合同》对逾期付款违约金按应付租金的日1%属明显过高,亿龙租赁公司在诉请中请求按照未付租赁费251614.78元的30%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75484.43元,并按合同约定支付从2021年3月11日至租赁物资返还期间的租赁费及30%逾期付款违约金的主张,本院予以支持。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七条规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据亿龙租赁公司《租金计算清单》显示在租物资钢管12123.3米,扣件5030个,丝杠1561个,10接头100个,15接头300个,20接头100个,亿龙租赁公司主张不能返还租赁物资依据合同约定,按照钢管15元/米,扣件6元/个,丝杠15元/根,接头8元/个进行计算赔偿,共计239444.5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因亿龙租赁公司及卓阳建筑公司均认可刘超峰系本案涉诉工程的实际施工人,刘超峰作为实际施工人,实际获得亿龙租赁公司建筑设备租赁物资带来之利益,现亿龙租赁公司要求刘超峰与卓阳建筑公司工程承担共同支付租金及返还责任,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是否应当承担担保责任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规定:“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本案《建筑施工物资租赁合同》中约定担保方为承租方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在担保方处签字,但并未约定保证期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案涉租赁合同为不定期租赁合同,自亿龙租赁公司主张解除合同时履行期限届满,故***的保证期间尚未经过,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双方签订的《建筑施工物资租赁合同》中约定本合同发生纠纷所产生的律师费由承租方承担。且亿龙租赁公司提供了因实现债权与律师事务所签订的委托合同,以及实际产生律师代理费23000元的票据,故其主张卓阳建筑公司支付律师代理费23000元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一十二条、第二百二十六条、第二百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九条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解除平顶山市亿龙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与河南卓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9月9日签订的《建筑施工物资租赁合同》;
二、河南卓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刘超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平顶山市亿龙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支付自2019年9月1起日至2021年3月10日止期间的租赁费251614.78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75484.43元;
三、河南卓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刘超峰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平顶山市亿龙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支付自2021年3月11日起至实际返还物资之日止期间的租赁费(按照钢管0.016元/米,扣件0.013元/个,丝杠0.03元/根,钢管接头0.03元/个的标准计算租赁费)以及逾期付款损失(逾期付款损失按照该时间段内应付租赁费的30%计算)。
四、河南卓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刘超峰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返还平顶山市亿龙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钢管12123.3米、扣件5030个、丝杠1561个、10接头100个、15接头300个、20接头100个。如河南卓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刘超峰不能返还上述租赁物资,则按照钢管15元/米,扣件6元/个,丝杠15元/根,钢管接头8元/个的标准,向平顶山市亿龙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进行赔偿;
五、河南卓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刘超峰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平顶山市亿龙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支付律师代理费23000元;
六、***对判决第二、三、四、五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796元,由河南卓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刘超峰、***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王伴伴
审 判 员  焦俊艳
人民陪审员  刘怀仁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张雅君
附: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八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一百一十二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在履行义务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对方还有其他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第一百一十四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第二百一十二条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第二百二十六条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租金。对支付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租赁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租赁期间届满时支付;租赁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租赁期间届满时支付。
第二百二十七条承租人无正当理由未支付或者迟延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承租人逾期不支付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二十九条二款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超过造成损失的百分之三十的,一般可以认定为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第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第二十六条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