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卓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与***、河南卓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402民初356号
原告:***,男,1967年1月20日生,汉族,住河南省正阳县。
被告:***,男,汉族,1970年10月17日生,住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
被告:河南卓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阳县住建局院内(市紫薇大道中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098188389B。
法定代表人:吴徳岚,执行董事。
原告***诉被告***、河南卓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1年2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诉讼期间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也是其真实的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007.06元,减半收取为4503.53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高俊营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刘煜君
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