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温宿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新2922执异17号
异议人(被执行人):河南卓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温宿县分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温宿县柯柯牙镇绿化新村。
负责人:李谈博,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志超,新疆和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执行人:阿克***达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市英阿瓦提路2号。
法定代表人:张成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翠芬,新疆名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河南卓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安阳县住建局院内。
法定代表人:吴**岚,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亢小胜,男,1969年12月30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温宿县。
被执行人:阿克苏坤奥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温宿县乐美佳苑。
法定代表人:尹延杰,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顾富元,男,1955年3月14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温宿县。
被执行人:程晓青,女,1992年1月23日,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温宿县。
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阿克***达建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顺达公司)与被执行人河南卓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温宿县分公司(以下简称卓阳建筑温宿县分公司)、河南卓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卓阳建筑公司)、阿克苏坤奥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坤奥置业公司)、程晓青(2021)新2922民初3161号凭样品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卓阳建筑温宿县分公司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异议人(被执行人)卓阳建筑温宿县分公司称,异议人卓阳建筑温宿县分公司与申请执行人天顺达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经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各方达成一致意见。法院出具(2021)新2922民初3161号民事调解书,根据该调解书的约定,异议人应当分三笔向天顺达公司支付货款本金共计1622360元,并约定任意一笔未按时支付,承担未付款金额20%的违约金,后异议人在征得天顺达公司实际经营人之一张成双的同意的情况下,第二笔逾期11天,现天顺达公司要求异议人支付违约金238984元,异议人认为法院应当终止(2022)新2922执616号案件中违约金238984元的执行。
申请执行人天顺达公司认为,天顺达公司与卓阳建筑温宿县分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经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各方自愿达成调解协议。根据该调解协议约定,异议人卓阳建筑温宿县分公司共计欠付申请执行人天顺达公司商砼款1622360元,异议人卓阳建筑温宿县分公司应当在账户解封之日支付427440元,于2022年3月31日前支付500000元,于2022年6月30日支付剩余的694920元,如异议人卓阳建筑温宿县分公司未按期足额给付申请执行人天顺达公司上述任何一笔款项,异议人卓阳建筑温宿县分公司按未付款金额20%向申请执行人天顺达公司支付违约金。而实际上,对于2022年3月31日前异议人卓阳建筑温宿县分公司应当支付的500000元,并未按照调解协议约定时间及金额及时、履行足额支付义务,其行为显然构成违约,被执行人卓阳建筑公司、坤奥置业公司、程晓青作为连带清偿责任人,也应当承担上述义务。因此,按照调解协议约定,申请执行人天顺达公司当然有权要求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要求异议人卓阳建筑温宿县分公司、被执行人卓阳建筑公司、坤奥置业公司、程晓青支付未付款项1194920元的20%违约金即238984元。
本院查明:天顺达公司与卓阳建筑温宿县分公司、卓阳建筑公司、坤奥置业公司、程晓青凭样品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经温宿县人民法院组织各方调解,各方达成一致调解意见,于2021年12月29日出具(2021)新2922民初3161号民事调解书,内容为:1、河南卓阳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温宿县分公司支付阿克***达建材有限责任公司水泥商砼款1622360元,此款河南卓阳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温宿县分公司在达成调解协议被告被保全账户解封之日支付427440元,河南卓阳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温宿县分公司2022年3月31日前给阿克***达建材有限责任公司支付500000元,剩余694920元河南卓阳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温宿县分公司于2022年6月30日前支付给阿克***达建材有限责任公司。如河南卓阳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温宿县分公司未按期足额给付阿克***达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上述任何一笔款项,河南卓阳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温宿县分公司按未付款金额20%的向阿克***达建材有限责任公司支付违约金,阿克***达建材有限责任公司有权就未付款项全额一次性申请执行,河南卓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阿克苏坤奥置业有限责任公司、程晓青对此欠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阿克***达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于2022年11月30日前给河南卓阳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温宿县分公司按13%提供所有的水泥商砼增值税专用发票。如阿克***达建材有限责任公司未按双方达成的调解协议提供有关的发票,视为违约,按全部应付金额的20%向河南卓阳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温宿县分公司、河南卓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阿克苏坤奥置业有限责任公司、程晓青一次性支付违约金;2、本案的诉讼费19401.24元,减半收取9700.62元,保全费5000元,保全担保费3270元,合计17970.62元,由河南卓阳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温宿县分公司承担五日内支付给阿克***达建材有限责任公司。
卓阳建筑温宿县分公司对2022年3月31日前异议人卓阳建筑温宿县分公司应当支付的500000元,并未按照调解协议约定时间及金额及时、履行足额支付义务,被执行人卓阳建筑公司、坤奥置业公司、程晓青作为连带清偿责任人,也未履行支付义务。天顺达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案为2022新29**执616号。裁定查封、扣押、冻结、划拨卓阳建筑温宿县分公司、卓阳建筑公司、坤奥置业公司、程晓青价值1450643元(500000元+694920元+238984元违约金+16739元)的财产。
2022年4月11日卓阳建筑温宿县分公司向天顺达公司支付商混款500000元。
2022年6月25日卓阳建筑温宿县分公司向天顺达公司支付商混款694920元。
张成双系张成建的弟弟。
本院认为,(2021)新2922民初3161号民事调解书是各方自愿达成的调解协议,各方应当按照调解协议履行,现异议人卓阳建筑温宿县分公司于2022年4月11日向天顺达公司支付商混款500000元,未按照调解协议约定的时间于2022年3月31日前向天顺达公司支付约定的第二笔500000元,构成违约。根据各方达成的调解协议,如卓阳建筑温宿县分公司未按期足额给付天顺达公司上述任何一笔款项,卓阳建筑温宿县分公司按未付款金额的20%向天顺达公司支付违约金,故卓阳建筑温宿县分公司应当向天顺达公司支付违约金238984元{【1194920元(500000元+694920元)元】×20%},其异议人申请事项不能成立。异议人称,异议人卓阳建筑温宿县分公司已经与天顺达公司就第二笔未按期支付已沟通,且天顺达公司同意的,不应该支付该违约金,本院认为异议人其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自己的主张,其该意见不予采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河南卓阳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温宿县分公司异议申请。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地区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 判 长 张启焕
人民陪审员 拜 科
人民陪审员 郝文梅
二〇二二年十月三日
书 记 员 杨 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