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淇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豫0622财保4号
申请人:***,女,1978年3月2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鹤壁市山城区。
申请人:**,男,1977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颍上县。
申请人:***,男,1987年12月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滑县。
被申请人:***,男,汉族,1974年7月19日出生,住河南省淇县。
被申请人:***,男,汉族,1987年6月1日出生,住河南省鹤壁市淇滨区。
被申请人:河南卓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安阳县紫薇大道中段286-3号。
法定代表人:吴**岚,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于2023年1月18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名下中国银行账号为6216********的银行存款20000元;冻结***名下中国工商银行账号为6222********的银行存款20000元;冻结河南卓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中国建设银行郑州东明支行账号为4100********的银行存款205000元。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鹤壁分公司提供保函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名下中国银行账号为6216********的银行存款20000元,期限为一年;
二、冻结***名下中国工商银行账号为6222********的银行存款20000元,期限为一年;
三、冻结河南卓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中国建设银行郑州东明支行账号为4100********的银行存款205000元,期限为一年。
案件申请费1745元,由***、**、***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宣 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