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豫04民终3754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7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54年5月1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舞钢市。
上诉人(原审原告):***,女,1974年4月6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石景山区。
三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师事务所律师。
三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卓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安阳市安阳县住建局院内(市紫薇大道中段286-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098188389B。
法定代表人:***,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旭宏然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男,1964年12月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舞钢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银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河南卓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原审被告***人格权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舞钢市人民法院(2023)豫0481民初172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于2023年12月1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上诉和撤回本案一审起诉。
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舞钢市人民法院(2023)豫0481民初1721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撤回上诉;
三、准许***、***、***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1425元,减半收取712.5元,由***、***、***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650元,减半收取325元,由***、***、***负担,***、***、***多预缴的二审案件受理费775元予以退回。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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