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豫0802民初1170号
原告:****,男,1965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住焦作市解放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达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达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卓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焦作分公司,住所地:焦作市解放区上白作街道征云美好生活家园售楼部三楼。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河南卓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阳县住建局院内(市紫薇大道中段286-3号)。
法定代表人:吴***岚,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河南卓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焦作分公司、河南卓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3月28日立案,原告****于2024年3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理由正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三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