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鸣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河南鸣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兰考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劳动、社会保障)一审行政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20)豫0225行初32号
原告:河南鸣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兰考县红庙镇工业区。诉讼送达确认地址为河南省开封市晋安路河南大梁律师事务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900090909102P。
法定代表人:赵俊涛,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思民、王弟,河南大梁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兰考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兰考县中原路44号。诉讼送达确认地址同住址一致。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410225005366984L。
负责人:郭金良,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龙,男,1980年10月10日生,汉族,住河南省兰考县。系该单位工作人员。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永宁,男,1970年3月24日生,汉族,住河南省兰考县。系该单位法律顾问。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第三人:张包,男,1988年11月13日生,汉族,住河南省兰考县。诉讼送达确认地址同住址一致。
委托诉讼代理人:鲁婷婷、黄玉祺(实习),河南崔国忠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南鸣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兰考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及第三人张包服劳动、社会保障认定工伤决定一案过程中,原告河南鸣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已与张包达成调解协议,自愿支付张包赔偿款为由,于2020年9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河南鸣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河南鸣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河南鸣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李进良
审判员  王玉平
审判员  马随成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七日
书记员  李亚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