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鸣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河南兰考城投沥青混凝土建设有限公司、河南鸣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0225民初84号之一
原告:河南兰考城投沥青混凝土建设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225MA3X7W374R。
住所地:兰考县产业集聚区司野村。
法定代表人:刘国印。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高慧,系公司法律顾问,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河南鸣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900090909102P。
住所地:兰考县黄河路481号桐乡社区院内。
法定代表人:陈彦彬。
原告河南兰考城投沥青混凝土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鸣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5日立案。因被告已履行完毕,原告河南兰考城投沥青混凝土建设有限公司于2022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河南兰考城投沥青混凝土建设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南兰考城投沥青混凝土建设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067元、保全费2131元,共计5198元,由原告河南兰考城投沥青混凝土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张永红
审判员  李三民
审判员  程庆民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  张琳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