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鸣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尉氏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223民初5639号
原告:***,女,1969年9月19日生,汉族,住河南省尉氏县。
被告:***,男,1973年2月26日生,汉族,河南省尉氏县。
被告:河南鸣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开封市兰考县城区黄河路**桐乡社区院内。
统一信用社会代码:91410900090909102P。
法定代表人:陈彦彬
原告***诉被告***、河南鸣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1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27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李英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九日
书记员  曹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