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鸣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与河南鸣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汇川实业发展(河南)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濮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928民初3027号
原告:***,男,汉族,1962年11月22日出生,住濮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敬敬,河南长庚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河南鸣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河南省开封市兰考县城区黄河路481号桐乡社区院内。
法定代表人:陈彦彬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芳,河南长庚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汇川实业发展(河南)有限公司
住所地:濮阳县产业集聚区文明路与国庆路交叉口东北角1号
法定代表人:舒永红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芳,河南长庚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宋本亚,男,汉族,1990年08月05日出生,住濮阳县。
被告:宋本阳,男,汉族,1988年04月07日出生,住濮阳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宋本亚、宋本阳、河南鸣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汇川实业发展(河南)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05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当事人自主处分自己权利,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应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刘 伟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尹振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