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0223民初2838号
原告:***鑫胜砼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十八里镇申庄村。
法定代表人:张合现,现任董事长。
被告:河南鸣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经开区二大街新华大厦1401。
法定代表人:赵俊涛,现任董事长。
被告:***,男,汉族,1975年4月16日生,住***。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红旗,河南典策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李扬,男,汉族,1991年1月20日生,住***。
被告:**,男,汉族,1997年11月30日生,住郑州市惠济区。
原告***鑫胜砼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鸣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李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变更诉讼请求为20万元。在本院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20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经审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其他人的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鑫胜砼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承担。
审 判 长 陈战喜
审 判 员 张智勇
人民陪审员 王流芳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韩佳岐
书记员陈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