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豫0506民初1708号
原告:河南佰图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阳县永和镇永兴路**(文化站**)。
法定代表人:王宇,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站军,安阳市龙安区大展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俊峰,安阳市龙安区大展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安阳市龙安区东风乡大坡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安阳市龙安区东风乡大坡村。
法定代表人:崔风芹,职务:村委会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孟凡超,河南志银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河南佰图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河南佰图建设公司)与被告安阳市龙安区东风乡大坡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大坡村委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河南佰图建设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俊峰,被告大坡村委会委托诉讼代理人孟凡超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河南佰图建设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决被告支付原告工程款688511.2元;2.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20年,原告通过招投标方式中标被告位于安阳市龙安区面及上下水管道工程,并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约定工程款为1190007.63元,中途增减工程量以最终结算清单为准;支付工程款方式为:按项目合同总额的30%预付项目启动资金,水泥路面工程开始施工时支付合同总额70%,工程完工验收后支付剩余工程款。2020年10月16日,原告完成了所有工程量并由永乐国际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出具了工程竣工结算审查书,工程结算总价为1588511.2元。后被告只支付了原告工程款90万元,尚欠原告工程款688511.2元未付。
被告大坡村委会辩称,被告对原告所诉案件事实没有异议。鉴于原告还承建了被告其他工程,且被告均将其他工程款支付完毕,本案并非被告不遵守诚实信用原则,而是被告在经历了换届后工作仍未有效衔接,账上目前没有资金。希望法院给予被告与原告庭下调解的时间,被告将尽快履行本案工程款付款义务。
经审理查明,2020年,原告(承包方)、被告(发包方)通过招投标方式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一份,工程名称:安阳市龙安区面及上下水管道工程,约定工程价款为1190007.63元,按项目合同总额的30%预付项目启动资金,水泥路面工程开始施工时支付合同价款总额70%,工程量增减以最终结算清单为准,工程完工验收后支付剩余工程款。工程完工后,永乐国际工程管理有限公司2020年10月16日出具《工程竣工结算审查书》一份,审定工程结算总造价为1588511.2元。被告支付原告工程款90万元,剩余688511.2元至今未付。原告支出诉前保全申请费4020元。
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工程竣工结算审查书、回款明细、保全费票据,以及当事人的陈述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之间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法有效,当事人应当及时全面履行合同义务。原、被告对欠付工程款数额688511.2元没有异议,欠款事实清楚,被告应当履行给付义务。原告要求被告给付剩余工程款688511.2元的诉讼请求,本院应予以支持。关于原告要求被告承担诉前保全申请费4020元,由于系原告的合理支出费用,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二百六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安阳市龙安区东风乡大坡村村民委员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河南佰图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工程款688511.2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685元,减半收取5343元,诉前保全费4020元,由被告安阳市龙安区东风乡大坡村村民委员会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张小桢
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
书记员 马瑞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