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精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合肥精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国网安徽省电力公司寿县供电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寿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皖0422民初130号
原告:***,男,1959年2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寿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戚传金,安徽省寿县正阳关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合肥精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高新区香樟大道211号。
法定代表人:**好,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国网安徽省电力公司寿县供电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寿县寿春镇北大街。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某某与被告合肥精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国网安徽省电力公司寿县供电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某某于2018年3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某某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三月十四日
书记员***
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