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精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合伙协议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1802民初2080号之二
原告:***,男,1987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肥西县。
被告:***,男,1962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现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
第三人:合肥精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汪志好,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第三人合肥精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2日立案。现原告***于2021年5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7420元,减半收取371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张勇
人民陪审员  童俊
人民陪审员  王**
二〇二一年五月七日
书 记 员  林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