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精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合肥精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等返还原物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皖18民终126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78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朝阳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合肥精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高新区香樟大道211号香枫创意园C座1102室。
法定代表人:汪志好,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林林,安徽泾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磊,安徽泾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何道文,男,1983年12月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肥西县。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合肥精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及原审被告何道文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不服泾县人民法院(2021)皖1823民初23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6月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改判驳回合肥精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2.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由合肥精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1.合肥精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与何道文之间为承揽合同关系,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何道文作为承揽人享有留置权,有权拒绝返还导线。2.其与何道文之间系雇佣关系,工程中使用的导线均由何道文从合肥精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处签字领取后交由其使用,合肥精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应向何道文主张返还。3.合肥精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主张返还导线的型号为JKLGYJ,但其施工中从未使用该型号的导线。4.导线均有长度标准,一审应予明确返还导线的长度。
合肥精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辩称,1.其一审提举的电话录音能够证明案涉导线在***处,***的上诉状中亦对此予以自认。2.***与何道文是合伙关系,***有关其与何道文之间为雇佣关系的陈述不实。3.一审认定的导线型号即***与何道文在电话中所称的240导线。4.案涉导线的长度为2000米/卷。请求二审驳回***的上诉请求。
原审被告何道文未到庭应诉,亦未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状。
合肥精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何道文返还8卷240架空绝缘导线。2.诉讼费用由***、何道文承担。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8年10月18日,国网安徽省电力有限公司泾县供电公司与合肥精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签订《配电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国网安徽省电力有限公司泾县供电公司将安徽宣城泾县10kV红星211、丝织厂212、荷花塘213线延伸等改建工程发包给合肥精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工程范围:1、新建10KV线路9.2公里,导线采用JKLGYJ-240mm2/10KV导线2.81公里……”合同签订后,合肥精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将安徽宣城泾县10KV红星211、百元206线岩潭支线改建等部分工程交由***、何道文施工。***、何道文于2019年6月19日出具《承诺书》,《承诺书》上载明:“《宣城泾县10KV百园206线岩潭支线改造工程》交由何道文、***负责完成该工程(包括但不限于:立杆、架线、消缺、折旧、退旧、资料及完成验收工作,直至该工程顺利交付及业主单位验收及通电),如未完成各项工作,由何道文、***负责完成。该工程资料交由何道文、***完成并完成该线路工程的决算资料……”施工结束后,***将剩余8卷JKLGYJ-240mm2/10KV导线藏匿,拒不返还。
一审另查明,240架空绝缘导线全称为JKLGYJ-240mm2/10KV导线。宣城泾县10KV百园206线岩潭支线改造工程包括在《配电工程施工合同》施工范围内,该工程基本施工完毕,安徽宣城泾县10KV红星211工程因未协调好而未施工。JKLGYJ-240mm2/10KV导线等施工材料由合肥精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从国网安徽省电力有限公司泾县供电公司处购买,何道文、***根据施工材料清单领取后施工。
一审法院认为,根据案件事实,本案应为返还原物纠纷。JKLGYJ-240mm2/10KV导线等施工材料归合肥精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所有,何道文、***在施工完毕后,应将多余的施工材料返还给合肥精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在施工完毕后将多余的施工材料藏匿,经催讨后仍拒不返还,显属违法。因合肥精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何道文参与了藏匿,故对精锐电力要求何道文共同承担返还责任的诉讼请求,依法不予支持。综上,一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百三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判决:一、被告***于判决生效后三日内返还原告合肥精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JKLGYJ-240mm2/10KV导线(简称240架空绝缘导线)8卷;二、驳回原告合肥精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要求何道文返还JKLGYJ-240mm2/10KV导线(简称240架空绝缘导线)8卷的诉讼请求。一审案件受理费4300元,由***负担。
二审中,***当庭补充提交照片2张,拟证明施工中使用的导线型号为JKLYJ,而非JKLGYJ导线。合肥精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质证称,对照片的“三性”均有异议,不属于新证据。对上述补充提举的证据,依据民事诉讼证据的审查判断规则,结合当事人陈述的对质辩驳意见,本院审查认定如下:***补充提举的照片来源合法,内容真实,且均与本案相关联,二审予以认定。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一、二审证据,本院对一审查明的240架空绝缘导线全称为JKLGYJ-240mm2/10KV导线事实不予确认外,对一审查明的其他案件事实予以确认。
另查明,应法庭要求,合肥精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于二审庭审后向本院寄送《情况说明》1份,明确案涉8卷240架空绝缘导线的型号为“JKLYJ-240mm2/10KV”。
再查明,案涉8卷240架空绝缘导线每卷的长度为2000米。
本院认为,一审中合肥精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提举的由何道文、***签字的《承诺书》中明确载明何道文、***负责完成宣城泾县10KV百园206线岩潭支线改造工程。***虽上诉称其与何道文之间系雇佣关系,但其未能提举证据予以证明且与《承诺书》载明的事实不符,故对***的此节上诉理由,本院不予采纳。合肥精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提举电话录音材料能够证明***处存有案涉240架空绝缘导线8卷,***对此不持异议。根据庭审查明的事实,***占有的8卷240架空绝缘导线的型号为JKLYJ(全称为JKLYJ-240mm2/10KV)。案涉工程业已施工完毕、工程款已清算支付的情况下,***仍占有8卷JKLYJ-240mm2/10KV导线,于法无据,应予返还。
综上,一审判决确认的***占有的8卷导线型号为JKLGYJ-240mm2/10KV导线不当,二审依法予以变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判决如下:
一、维持泾县人民法院(2021)皖1823民初233号民事判决第二项;
二、变更泾县人民法院(2021)皖1823民初233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上诉人***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返还被上诉人合肥精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JKLYJ-240mm2/10KV导线(简称240架空绝缘导线)8卷。
一审案件受理费的负担按原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4300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汪令璋
审 判 员 赵 萍
审 判 员 朱亚敏
二〇二一年七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吴 妍
书 记 员 丁 环
附:相关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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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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