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精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合肥精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与某某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霍邱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1522民初381号

原告:合肥精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高新区香樟大道211号香枫创意园C座11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5815192806。

法定代表人:汪志好,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泽平,北京京师(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方星,北京京师(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9年5月5日生,汉族,住安徽省肥西县。

原告合肥精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7日立案。原告合肥精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合肥精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合肥精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潘治海

二〇二一年三月五日

书记员  华苏雅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