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意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河南护美丽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河南意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122财保27号
申请人:河南护美丽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中牟县广惠街与中万路交叉口向南500米路东,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22MA47PPMN31。
法定代表人:徐霞,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征祎,郑州市中牟县德仁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被申请人:河南意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郑东新区豫兴路办事处雁鸣路西侧有色地质家园****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200MA3X7U5H3X。
法定代表人:李国杰。
申请人河南护美丽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26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河南意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446980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财产,申请人河南护美丽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河南护美丽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河南意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446980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2754.9元,由申请人河南护美丽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王永红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杨家叶
书记员马棚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