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意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河南护美丽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河南意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122民初9052号之一
原告:河南护美丽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中牟县广惠街与中万路交叉口向南500米路东,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22MA47PPMN31。
法定代表人:徐霞,任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征祎,郑州市中牟县德仁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被告:河南意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郑东新区豫兴路街道办事处雁鸣路西侧有色地质家园****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200MA3X7U5H3X。
法定代表人:李国杰,任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岩、刘志平,河南天坤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河南护美丽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意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河南护美丽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002元,由河南护美丽园林绿化工程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刘吉昌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  杨少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