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亚中建安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河南亚中建安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平凉市××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甘0802民初6631号 原告:**,男,汉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居民,现住银川市。 被告:河南亚中建安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滑县高平镇西高平村。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诉被告河南亚中建安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亚中建安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26日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理。 **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亚中建安公司继续履行双方于2017年7月20日签订的《合作协议》,向案外人平凉市鼎盛置业投资有限公司提供甘肃省平凉市××区明发欧洲城热力管网、换热站工程中730032.41元工程款的发票并配合办理该工程款的结算、支付。事实与理由:2017年,案外人平凉鼎盛置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鼎盛置业)对外发包位于平凉市××区的明发欧洲城热力管网、换热站工程。**与亚中建安公司于2017年7月20日签订《合作协议》一份,约定**以亚中建安公司的名义实施项目,**向亚中建安公司支付总造价的2%作为管理服务费,亚中建安公司提供合同金额发票并配合办理工程款结算、支付相关事宜。协议签订后,亚中建安公司向**出具授权委托书,授权**以亚中建安公司名义与鼎盛置业签订了《明发欧洲城热力管网、换热站工程施工合同》。**负责施工完毕后,鼎盛置业结算完毕后通知**和亚中建安公司开具发票并办理结算手续,亚中建安公司拒不配合,致**无法收取工程款。现**诉至法院,请求依法裁判。 本院经审查认为,案涉工程的结算事宜,受《明发欧洲城热力管网、换热站工程施工合同》的约束,该合同的相对方是亚中建安公司和鼎盛置业,**并非一方合同当事人,不具有提出工程结算请求的原告资格;另外,开具税务发票属税务部门的管理范围,对原告的起诉依法应当驳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三)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全部予以退还。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平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朱  冰  妮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