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7民辖终9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69年4月2日出生,汉族,住滑县。
上诉人(原审被告):***,女,1968年7月5日出生,汉族,滑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河南亚中建安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滑县高平镇西高平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52633712931XL。
法定代表人:***。
原审被告***,男,1982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长垣市。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河南亚中建安工程有限公司、原审被告***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长垣市人民法院(2020)豫0728民初582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的主要上诉理由是:本案被告***系被上诉人雇佣的工作人员,其已在滑县连续居住一年以上,因此本案应由滑县人民法院管辖,原审法院不具有本案管辖权,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裁定,将本案移送河南省滑县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三款规定:“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公民以其户籍地为住所地。本案中,被告***的户籍地即住所地在原审法院辖区,根据上述规定,河南省长垣市人民法院具有本案管辖权。上诉人虽称***的经常居住地在河南省,但未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上诉主张本案应移送河南省滑县人民法院管辖的理由本院不予采纳。综上,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