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滑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豫0526执异6号
异议人(案外人)***,男,1974年11月2日生,汉族。
申请执行人***,男,1969年4月2日生,汉族。
被执行人河南亚中建安工程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男,1962年2月26日生,汉族。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河南亚中建安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异议人(案外人)***于2021年2月23日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异议人(案外人)***称,我与河南亚中建安工程有限公司系挂靠关系,请求法院解除对河南亚中建安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银行滑县支行存款的冻结。异议人为其异议主张提供了以下证据:一、《朝阳燕山湖发电有限公司1、2号机组换热器冲洗合同》、开工报告、热力机械工作票、朝阳燕山湖发电有限公司付款凭证、***农业银行流水;二、《工程承包合同(#8电除尘水冲洗施工)》、辽宁清河发电有限责任公司付款凭证、***农业银行流水;三、《朝阳燕山湖发电有限公司2019年1、2号机组换热器冲洗除垢合同》;四、《朝阳燕山湖发电有限公司2号炉临检电除尘水冲洗合同》。
本院查明,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河南亚中建安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生效的(2019)豫0526民初6506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依法申请强制执行。在本院执行过程中于2020年8月27日下发了(2020)豫0526执3422号之五执行裁定书,划拨了被执行人河南亚中建安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银行滑县支行的存款。异议人(案外人)***请求法院解除对河南亚中建安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银行滑县支行账户的冻结
本院认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四条对案外人提出的排除执行异议,人民法院应当审查下列内容:(一)、案外人是否系权利人;(二)、该权利的合法性与真实性;(三)、该权利能否排除执行。第二十五条第三款银行存款和存管在金融机构的有价证券,按照金融机构和登记结算机构等级的账户名称判断;异议人(案外人)***提供的证据不符合以上法律规定,不足以证明系本案的权利人,不能排除法院的执行,关于异议人与被执行人是否系挂靠关系,不属于本案的审查范围,其异议人的异议主张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异议人(案外人)***的异议请求。
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应当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让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日
书记员 蔡 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