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亚中建安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河南亚中建安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滑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豫0526执3422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9年4月2日生,汉族,滑县村民,住该村。 被执行人:河南亚中建安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滑县高平镇西高平村。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被执行人:***,男,1962年2月26日生滑县西高平村村民,住该村。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河南亚中建安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滑县人民法院于2019年12月25日依法作出(2019)豫0526民初650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河南亚中建安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投资款684万元及利息,***承担连带责任”。因被执行人未在判决书确认的期限内履行相关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年8月12日依法立案受理。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于2020年8月27日向被执行人电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限期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未向本院申报个人财产,也未在执行通知书要求的五日内履行相关法律义务。 二、本院分别于2020年8月12日、2020年8月27日、2020年9月16日、2020年10月14日、2020年11月11日、2020年12月3日共计6次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发现被执行人有存款551658.21元,已发放给申请人;对被执行人有银行账户,本院分别于2020年8月13日、2020年8月27日、2020年10月14日、2020年12月11日予以查封,查封期限1年;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与豫E×××**、新A×××**、新A×××**车辆登记信息,已依法查封,因车辆暂未控制,无法处置,车辆查封日期为2020年12月17日,查封期限为2年;2020年8月31日对被执行人河南亚中建安工程有限公司全部股权进行了查封,查封期限2年;以上各项查封到期后如需继续查封,申请人需提前15天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书申请续封;未发现被执行人有保单保险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 三、2021年1月7日向被执行人居住地村委会人员进行了调查和了解,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的下落及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四、本院于2020年9月23日依法决定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 五、因被执行人河南亚中建安工程有限公司、***拒不向本院申报财产,本院于2020年10月21日对被执行人依法作出了拘留决定,并于2020年11月19日、12月4日对被执行人河南亚中建安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采取了拘留措施。 六、本院分别向滑县不动产登记中心、滑县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发出协助通知书调查被执行人的不动产及房产、公积金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房产、不动产、公积金等财产信息。 本院于2021年1月6日以当面谈话的方式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认可本院查询结果,且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已告知申请人有权聘请律师到本院申请律师调查令对被执行人财产进行调查,申请人明确表示不申请律师调查令;本案剩余债权6288341.79元及利息尚未实现。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以及财产是否符合处置条件。在本次执行程序中,由于本案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河南亚中建安工程有限公司、***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李 伟 二〇二一年一月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