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亚中建安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河南亚中建安工程有限公司、某某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滑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豫0526民初573号
原告***,男,1985年11月11日生,汉族,住安阳县。
被告河南亚中建安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圆圆,职务:经理。
住所地:滑县高平镇西高平村。
被告***,男,1969年4月2日生,汉族,住滑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创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斌诉被告河南亚中建安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12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