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聊城市茌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鲁1503执保609号
申请人:***,男,1975年6月10日出生,汉族,住聊城市茌平区。
被申请人:河南化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新乡市长垣市宏力大道学府御庭11幢20层2011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申请人:***,男,1972年6月18日出生,汉族,住聊城市茌平区。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河南化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5月9日作出(2023)鲁1503财保568号民事裁定书,对被申请人河南化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微信、支付宝50000元予以冻结。
本院经审查,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河南化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微信、支付宝50000元,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