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金天地防水防腐工程有限公司

河南省金天地防水防腐工程有限公司、程付有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闽0304民初1433号
原告:上海三棵树防水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申长路988弄1号6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2MA1GC9PU85。
法定代表人:林德殿。
委托诉讼代理人:翁碧玉,该公司员工。
被告:河南省金天地防水防腐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平舆县海棠路南段西侧(天地防水1号楼门面房1-2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723MA3X5LT60Y。
法定代表人:代新领。
被告:河南省金天地防水防腐工程有限公司甘肃分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南滨河东路733号418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102MA71Q7RQ6W。
法定代表人:朱明战。
被告:董少雷,男,1979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河南省平舆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付春华,河南良达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程付有,男,1987年12月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河南省驻马店市上蔡县。
原告上海三棵树防水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省金天地防水防腐工程有限公司、河南省金天地防水防腐工程有限公司甘肃分公司、董少雷、程付有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14日立案。上海三棵树防水技术有限公司于2022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上海三棵树防水技术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其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海三棵树防水技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上海三棵树防水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林伟权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郑丽群
附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一百五十七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二)、(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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