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金天地防水防腐工程有限公司

浙江**建材有限公司、河南省金天地防水防腐工程有限公司台州分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浙江省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浙0803民初800号 原告:浙江**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衢州市衢江区振兴西路三巷109号5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803MA2DGX288K。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浙江时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省金天地防水防腐工程有限公司台州分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海城佳苑北区86幢3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001MA29Y73A48。 负责人:***。 被告:河南省金天地防水防腐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平舆县海棠路南段西侧(天地防水1号楼门面房1-2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723MA3X5LT60Y。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77年5月1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平舆县。 原告浙江**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省金天地防水防腐工程有限公司台州分公司、河南省金天地防水防腐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23日立案。原告浙江**建材有限公司于2022年3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浙江**建材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62元,减半收取531元,由原告浙江**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三日 书记员    ***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