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京0111民初8911号
原告:***,男,1980年1月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安阳县。
被告:南昌市第二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绳金塔街2号。
法定代表人:张文保。
被告:北京城建十六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王庄路27号院29号楼406。
法定代表人:卢健。
被告: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莲塘镇振兴大道1025号银海蓝天住宅区1栋四单元1102室。
法定代表人:樊旭乾。
原告***与被告南昌市第二建筑工程公司、北京城建十六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27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审判员 马晓琴
二〇一九年五月十五日
书记员 晋 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