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豫1002执2165号
申请执行人:许昌市新都市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许昌市魏都区劳动路14号。
法定代表人:关涛。
被执行人:河南华禾传媒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自贸试验区郑州片区(郑东)商务内环路9号楼21层2103号。
法定代表人:焦燕。
本院在执行许昌市新都市广告有限公司与河南华禾传媒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豫1002民初6365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河南华禾传媒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存款590000元或查封、扣押、提取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刘强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五日
书记员 李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