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范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豫0926民初2540号
原告:河南虹霞新型防水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濮阳市范县*******。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金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理省,男,1980年3月14日出生,汉族,河南虹霞新型防水材料有限公司员工,住濮阳市华龙区。
被告:梁山县广华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梁山县拳铺镇济梁路西侧耿乡村北。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市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济宁市高新区万丽富德广场1号楼东单元二十七层。
负责人:***,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营,山东恒正律事务所律师。
原告河南虹霞新型防水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梁山县广华物流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市中心支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10日立案后,原告河南虹霞新型防水材料有限公司于2016年1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南虹霞新型防水材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891元,减半收取计4446元,由原告河南虹霞新型防水材料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祖伟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