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虹霞新型防水材料有限公司

河南虹霞新型防水材料有限公司与某某、某某全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豫0902民初9970号
原告:河南虹霞新型防水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濮阳市范县。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9260842331422。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该公司业务经理。
被告:**,男,汉族,1960年4月13日出生,住四川省泸县。
被告:***,男,汉族,成年,住址不详。
被告:四川省泸州市川南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住所地泸州市。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原告河南虹霞新型防水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省泸州市川南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1日立案。原告河南虹霞新型防水材料有限公司于2017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终结前,原告河南虹霞新型防水材料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对被告撤诉的行为系原告对其诉权的处分,且该行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南虹霞新型防水材料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王炜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