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濮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928民初7688号
原告:***,男,1984年2月14日出生,汉族,现住:濮阳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濮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濮阳市广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龙达分公司,营业场所:濮阳县站南路西段路南美景新城5A1**10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928MA45EW1U41。
负责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濮阳县法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河南虹霞新型防水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濮阳市范县*****头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9260842331422。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74年6月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濮阳市华龙区,该公司销售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金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诉被告濮阳市广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龙达分公司、河南虹霞新型防水材料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21年8月18日起诉,本院当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21年11月17日以需搜集整理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濮阳市广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龙达分公司、河南虹霞新型防水材料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现行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对于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也没有损害。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