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范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豫0926执保452号
申请人:河南虹霞新型防水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濮阳市范县*****头村。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男,1981年7月7日出生,汉族,住安阳市高新区。
申请人河南虹霞新型防水材料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河南虹霞新型防水材料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20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对被申请人***名下的财产金额171936元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河南虹霞新型防水材料有限公司以中国人民财产保险有限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函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河南虹霞新型防水材料有限公司对被申请人***享有给付请求权,其申请对***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并提供保函作为担保,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在171936元的财产价值范围内,网络查询并查封或者冻结被申请人***(身份证号码:4105271981××××××××)名下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