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木之君铁路工程有限公司

16湖北木之君铁路工程有限公司与中铁三局集团广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铁路修建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昆明铁路运输法院
民事案件民事裁定书
(2018)云7101民初16号
原告湖北木之君铁路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中铁三局集团广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铁路修建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11日立案。原告湖北木之君铁路工程有限公司于2018年3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湖北木之君铁路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中铁三局集团广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已达成和解协议,现原告自愿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北木之君铁路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7869元,减半收取计3934.5元,由原告湖北木之君铁路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陈昱荃 审判员  郑进华 审判员  阳 睿
书记员  吴 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