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木之君铁路工程有限公司

湖北木之君铁路工程有限公司与中铁二十二局集团第五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铁路运输法院
民事案件民事裁定书
(2018)渝8601民初106号
本院在审理湖北木之君铁路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中铁二十二局集团第五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8年1月29日受理后,原告湖北木之君铁路工程有限公司于2018年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湖北木之君铁路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的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北木之君铁路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2717.86元,减半收取6358.93元,由原告湖北木之君铁路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王 鹏
书记员 钱晋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