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漯河市源汇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豫1102民初4164号
原告:漯河市**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河南省舞阳县舞泉镇中山路法院对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12179679583XY。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长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漯河市永信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漯河市源汇区太行山路与滨河路交叉口。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1006871351031。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原告漯河市**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装饰公司)与被告漯河市永信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永信置业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装饰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永信置业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装饰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永信置业公司支付装修工程款3873167.51元及逾期付款的违约金暂定12万元(以3873167.51元为基数,按照月息2分从2020年7月15日计算至支付完毕止);2.依法判令**装饰公司对永信置业公司应支付的工程款享有优先受偿权;3.**装饰公司对永信置业公司开发的“永信***项目”18号楼(中国人寿财产保险漯河中心支公司办公楼)折价或拍卖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4.本案诉讼费等相关费用由永信置业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2020年3月2日,**装饰公司与永信置业公司签订工程施工合同,约定:**装饰公司承包“中国人寿财险办公楼改造装饰工程”,具体位于永信置业公司开发的“永信***项目”18号楼,工程造价暂定3934535.32元,工期90天,包工包料,工程预算报价单及图纸作为工程施工合同的附件。工程款结算支付方式为按照工程进度转账支付,至迟应于双方实际工程量结算之日起5日内支付完毕,如逾期支付,以未支付工程款为基数,按照月息2分计算违约金,直至工程款支付完毕为止。合同签订后,**装饰公司开始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并于2020年7月2日竣工验收,2020年7月10日双方针对实际工程量结算后达成一致,金额为3873167.51元,但至***置业公司未支付工程款。
永信置业公司辩称,对**装饰公司所述事实无异议,违约金过高,请求依法调整。
经审理查明,2020年3月2日,永信置业公司作为甲方(发包人),**装饰公司作为乙方(承包人),共同签订《工程施工合同》一份。双方约定:工程名称:中国人寿财险办公楼改造装饰工程;工程期限90天,开工日期2020年3月10日,竣工日期2020年6月10日(以实际验收日期为准);工程造价暂定为3934535.32元;工程款支付:合同签订后7日内支付合同价款的30%,施工设备及原材料进场后支付至合同价款的80%,工程竣工经甲方验收合格后三日内,支付至结算后工程款的95%;未按期支付工程款违约责任:如甲方未按照本合同第九条约定期限支付工程价款,可给予宽限期,至迟应在双方实际工程量结算之日起5日内,工程款支付完毕,甲方逾期支付,应按照未支付工程款总金额支付违约金,违约金计算标准以未支付工程款为基数,按照月息2分计算违约金,直至工程款支付完毕为止;等等。合同签订后,**装饰公司进场施工。2020年7月2日,案渉装饰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2020年7月10日,**装饰公司作出《建设工程(决算)书》,工程造价为3873167.51元,永信置业公司**予以认可。案渉装饰装修工程永信置业公司未支付过工程款。
本院认为,永信置业公司拖欠**装饰公司装饰装修工程款3873167.51元未付的事实,有**装饰公司提交的《工程施工合同》《建设工程(决算)书》等证据在卷佐证,且永信置业公司不持异议,本院予以认定。《工程施工合同》约定,逾期支付工程款的,以未支付工程款为基数,按照月息2分计算违约金。永信置业公司认为违约金过高,请求本院依法调整,该抗辩有理,本院酌情将违约金调整至按银行贷款利率的二倍计算。**装饰公司请求对永信置业公司开发的永信***项目18号楼折价或者拍卖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但**装饰公司施工的项目为装饰装修部分,仅能对该部分的折价或者拍卖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不能及于18号楼整体价款,**装饰公司部分请求合理合法,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百六十九条、第二百七十九条、第二百八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漯河市永信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漯河市**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支付装饰装修工程款3873167.51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违约金以3873167.51元为基数,自2020年7月16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二倍计算至**之日)。
二、漯河市**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对案渉装饰装修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优先受偿金额以3873167.51元为限。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9372元,由漯河市永信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