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漯河市源汇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豫1102执141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漯河市源汇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漯河市源汇区嵩山路660号。
法定代表人:***,该社理事长。
被执行人:漯河市**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漯河市郾城区新店镇尧河庙村村民委员会院内。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漯河市华丽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漯河市舞阳县舞泉镇中山路法院对面。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漯河市永信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漯河市源汇区太行山路与滨河路交叉口。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男,汉族,1976年7月22日出生,住漯河市郾城区新店镇尧河庙村41号,公民身份号码:411103197607220012。
被执行人:**,男,汉族,1981年8月8日出生,住漯河市郾城区城关镇拥军路1巷35号,公民身份号码:411102198108083533。
被执行人:***,男,汉族,1968年1月19日出生,住漯河市舞阳县保和乡二郎庙村45号,公民身份号码:41112119680119205X。
被执行人:***,男,汉族,1966年6月6日出生,住漯河市郾城区城关镇太行山路北段西1巷35号,公民身份号码:411002196606062036。
被执行人:***,女,汉族,1967年3月12日出生,住漯河市郾城区城关镇太行山路北段西1巷35号,公民身份号码:411002196703122045。
被执行人:***,男,汉族,1964年7月4日出生,住漯河市源汇区龙江路16号院5号楼3**401室,公民身份号码:411121196407040015。
被执行人:***,女,汉族,1965年10月8日出生,住漯河市源汇区龙江路16号院5号楼3**401室,公民身份号码:411121196510080066。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漯河市源汇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漯河市**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漯河市华丽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漯河市永信置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经查被执行人漯河市永信置业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执行人漯河市永信置业有限公司名下位于漯河市滨河路与太行山路交叉口(预售许可证号为20140162)1#楼101、201、301的房产。
二、查封期限为三年,从2021年月日至2024年月日止。
需要续行查封期限的,申请执行人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15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