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0303民初3924号
原告:安徽中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长丰双凤经济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21MA2MRUX26E。
法定代表人:乔亮,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武辰,安徽健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乔超,该公司员工。
被告:蚌埠市祥瑞广告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040300MA2NILG306。
法定代表人:叶席瑞,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安徽中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蚌埠市祥瑞广告传媒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08月20日立案,原告安徽中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安徽中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判员 张 玫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朱雅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