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0304民初982号
原告:**,男,1975年9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
被告:安徽中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长丰双凤经济开发区蒙城北路与金兰路交口京城国际15幢13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21MA2MRUX26E。
法定代表人:乔亮,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诉安徽中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16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王江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朱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