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长丰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皖0121执42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1998年10月30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大通区。
被执行人:安徽中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长丰县双凤经济开发区蒙城北路与金兰路交口京城国际15幢13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21MA2MRUX26E,
法定代表人:乔亮,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阮宏伟,男,1991年8月13日生,汉族,住安徽省长丰县。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安徽中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阮宏伟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依法履行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安徽中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阮宏伟在银
行的存款55500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金传磊
二〇一九年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 赵 伟